關于印發《加強和改進黨委督促檢查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巴委辦發〔2012〕29號
中共巴中市委辦公室
關于印發《加強和改進黨委督促檢查工作
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委,市委各部委,市級各部門黨組(黨委),巴中經濟開發區黨工委:
《加強和改進黨委督促檢查工作實施辦法》已經市委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學習并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中共巴中市委辦公室
加強和改進黨委督促檢查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黨委督促檢查工作,推動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委重大決策部署全面貫徹落實,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黨委督促檢查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2〕17號)、《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黨委督促檢查工作的實施意見》(川委辦〔2012〕3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縣(區)黨委,市委各部委,市級各部門黨組(黨委),巴中經濟開發區黨工委。
第二章 主要職責
第三條 黨委督促檢查工作主要承擔以下四項職責:
(一)做好黨委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黨委重大決策部署主要體現在黨的重要會議、重要文件和重點工作中。要重點抓好黨代會、黨委全委會、黨委常委會、黨政聯席會、黨委重要工作會議等黨的重要會議精神貫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抓好黨的重要文件精神貫徹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抓好黨委決策部署的重點目標、重大民生工程推進情況的督促檢查。
(二)做好黨委領導同志批示交辦事項的督辦落實。黨委領導同志批示督辦件歸口黨委督查部門辦理。堅持批必查、查必清、清必辦、辦必果,不斷提高辦結時效和質量;堅持舉一反三,由點及面,達到督辦一件、帶動一片的效果。對嚴重影響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群眾反映強烈、妨礙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的問題,要組織力量重點查辦,促使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對新聞媒體、互聯網上反映的突出問題,要建立完善輿情應對機制,加大督促解決力度。
(三)做好督查調研工作。圍繞上級和本級黨委關注的重點問題、決策落實中的難點問題、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采取明察暗訪、聯合調研等形式,積極深入基層和一線開展督查調研,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建議,為完善和落實黨委決策發揮參謀助手作用。
(四)做好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根據黨委工作部署和要求,探索做好黨委決策部署績效管理、黨委委員詢問質詢受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等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四條 建立督查分解立項制度:
(一)對黨委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黨委督查部門要根據黨委要求及時進行分解立項,建立督查臺帳,明確責任單位和落實時限,并有計劃、有重點地開展多種形式的督促檢查,促使責任單位如期完成所承擔的任務。
(二)對黨委領導同志批示督辦件,要按程序交黨委督查部門登記立項。黨委督查部門根據領導批示要求牽頭組織力量查辦,或責成有關部門按規定時限查辦。
(三)對有關單位申報、黨委督促檢查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同意開展的督查事項,黨委督查部門要及時納入督查臺帳,按領導小組要求組織開展督查。
第五條 建立督查情況報告制度:
(一)對已立項督查的黨委決策部署,黨委督查部門要督促下級黨委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時限上報貫徹落實情況。黨委決策部署的重點目標、重大民生工程推進情況至少每月專題報告一次。黨委督查部門在匯總整理后按程序向同級或上級黨委報告。
(二)對黨委領導批示督辦事項,承辦單位要在規定時限內將辦理情況反饋黨委督查部門,由黨委督查部門向相關黨委領導報告。在規定時限內無法辦理完畢的,須向黨委督查部門說明具體原因,并在辦理完畢后將辦理情況反饋黨委督查部門。
第六條 建立督查回訪復核制度:
(一)對黨委領導同志考察調研時重要講話和指示精神的貫徹落實情況,黨委督查部門要對相關單位辦理情況跟蹤督辦、及時回訪,督促推動工作落實,并向領導同志反饋有關情況。
(二)對黨委領導同志關注、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督查事項,黨委督查部門要實地進行復核,面對面聽取群眾意見,掌握第一手資料,檢查和了解情況是否查明、整改是否到位、群眾是否滿意,確保問題得到妥善解決。
(三)重要督查工作結束后,要及時開展“回頭看”、“再督查”,避免個別單位敷衍了事、 欺上瞞下、弄虛作假,使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到實處。
第七條 建立督查情況通報制度:
對黨委重大決策部署和領導同志批示督辦事項的落實情況,黨委督查部門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其中黨委決策部署的重點目標、重大民生工程推進情況要在會議、文件、報刊或網絡上進行公開通報。對抓落實工作成績突出、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表揚;對敷衍塞責、弄虛作假、落實不力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批評。
第八條 建立督查問責制度:
加大黨委督查問責力度。對黨委重大決策部署及領導同志批示督辦事項落實不力的單位和個人,黨委督查部門要發放《限期整改通知書》督促整改;情節嚴重的,應建議地方和部門追究責任。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九條 加強黨委對督查工作的領導。各級黨委既是科學決策主體,也是開展督促檢查、推動決策落實的主體,要把抓落實擺在與作決策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實加強對督促檢查工作的領導,著力把黨委督查部門建設成為推動工作落實的生力軍、輔助決策的參謀部、密切黨同人民群眾血肉聯系的連心橋、推動黨的作風轉變的助推器,不斷提高黨委督促檢查工作水平。
(一)健全督促檢查工作領導體制。各級黨委要成立由黨委分管負責同志任組長的督促檢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督促檢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定期研究督促檢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安排部署重要督查活動,幫助解決督查工作開展中的實際困難;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本級黨委督查部門,負責領導小組日常事務和督促檢查工作的組織實施。
(二)加強督促檢查工作組織建設,使機構設置、力量配備與形勢任務相適應。黨委督查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內設綜合、督查、目標、議提案辦理等職能機構,縣(區)黨委督查部門工作人員不得少于同級黨委辦公室工作人員的四分之一,縣(區)督查室主任兼任縣(區)委辦公室副主任。巴中經濟開發區黨工委督查部門機構和人員根據工作需要設置、配備。各職能部門要落實一把手負責制,并明確人員負責督促檢查工作。
各級黨委辦公室要把加強和改進督促檢查工作作為提升工作科學化水平、增強決策服務能力和發揮參謀助手作用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擺在黨委辦公室職能建設的突出位置,切實加強督查機構班子和隊伍建設,幫助解決黨委督查部門工作開展中的具體困難和問題,為督查工作有效開展提供保障。
第十條 完善黨委督促檢查工作機制:
(一)完善黨委督促檢查工作統籌協調機制。各級黨委督促檢查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對重大督促檢查活動的統籌協調,統籌督查任務,整合督查力量,協調督查活動,形成督查合力,著力構建黨委統一領導、黨委督查部門牽頭協調、有關部門齊抓共管、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督促檢查工作格局。黨委督查部門要主動加強同人大、政府、政協及職能部門督查力量的銜接,加強對輿論監督等社會監督力量的引導,全面提高督促檢查工作科學化水平。
凡需以黨委、黨委辦公室、黨委督查室名義開展全市(縣、區)性督促檢查活動,由相關單位申報,黨委督查部門收集匯總后提交黨委督促檢查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研究、統一安排、統一組織。未經黨委督促檢查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同意的,不得冠以上述名義開展督查。
(二)探索建立科學的績效管理機制。建立健全黨委統一領導、統籌組織實施的推動黨委決策部署落實的績效管理機制,構建和完善定性分析與定量測評相結合、階段性評估與動態跟蹤相結合、過程監控與結果評價相結合、績效考評與督促檢查相結合的績效管理評價體系。加強對績效管理各項指標運行情況的日常監控,推動黨委重大決策和專項部署及時有效落實,實現決策部署引領績效管理、績效管理牽引督查工作、督查工作推動決策部署落實的良性運轉。
黨委督促檢查工作領導小組每年對各地、各部門貫徹落實黨委重大決策部署的情況進行年度考核評價?己嗽u價結果納入干部政績考核評價體系,作為干部管理的重要依據。黨委督查部門作為干部監督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將黨委重大決策部署年度考核評價結果專文函告同級黨委組織部門。黨委組織部門在確定同級黨委管理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評先選優、表彰獎勵及提拔任用工作程序中,要事先征求黨委督查部門關于干部的政績評價意見。
(三)建立完善督促檢查工作分級負責機制。黨委作為抓落實的主體,要把督促檢查工作作為重要的領導方式和領導手段。黨委主要負責同志對督促檢查工作負總責,親自部署抓落實;黨委分管負責同志對督促檢查工作負直接責任,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分級負責工作機制。黨委辦公室和黨委督查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協助黨委抓好具體督促檢查工作的落實。
(四)建立完善工作保障機制。黨委督查部門要認真履行組織協調、調查核實、情況通報、處理問題等方面的職能。黨委督查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黨委重要的工作會議,列席涉及重要工作部署的黨委全委會、常委會、黨政聯席會議等重要會議,參加同級黨委管理干部實績評定、民主測評、民主推薦等會議;參加黨委負責同志組織的督查調研活動;參與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置,及時了解情況,并根據授權進行督促檢查;查閱相關重要文件和資料。
改善黨委督查部門辦公條件。黨委督查部門要配備能夠滿足正常辦公的公務用車、照相機、攝像機、電腦等工作設備。
要為黨委督促檢查工作順利有效開展提供經費保障。黨委督查部門工作經費要獨立預算、足額保障。
第十一條 加強督促檢查工作業務建設和干部隊伍建設:
(一)加強督促檢查工作理論研究,增強督促檢查工作的科學性、系統性、前瞻性。
(二)各級黨校要將督促檢查工作納入教學內容,提高各級干部尤其是各級領導干部開展督促檢查、推動工作落實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強督促檢查工作信息化建設,用好全國、全省黨委督查工作專網平臺,市、縣(區)黨委要建立督查工作專網,提高督促檢查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四)加強黨委督查部門隊伍能力、作風建設。通過掛職鍛煉、干部交流等多種途徑,精心培養、放手使用督查干部,對德才兼備、實績突出的予以重用。
原則上每年選派1-2名縣區督查干部到市委督查室學習鍛煉,有計劃地選派市委督查干部到縣區掛職鍛煉,適時選派市、縣區干部到省級督查部門跟班學習或外出考察學習。
根據工作需要,選派理論政策水平高、業務熟悉、經驗豐富、公道正派的同志擔任督查專員。
(五)市級黨委督查部門要加強對縣(區)級黨委督查部門的業務指導和培訓,加強情況溝通和經驗交流。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委目標督查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